在《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中,第3.2.8、3.3.2、4.3.5、4.7.3、4.9.1、4.9.2、7.4.2、7.4.6、7.5.2、7.6.2、7.6.4、7.7.5、11.1.7、11.2.3、11.2.4、11.6.1、11.8.9、11.9.5、12.2.3、12.2.6、12.3.4、12.5.2、12.5.4、12.6.2、14.9.4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3.2.8 一級負荷應由兩個電源供電,當一個電源發生故障時,另一個電源不應同時受到損壞。 3.2.8、3.2.9 規定一級負荷應由兩個電源供電,而且不能同時損壞。因為只有滿足這個基本條件,才可能維持其中一個電源繼續供電,這是必須滿足的要求。兩個電源宜同時工作,也可一用一備。 對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負荷的供電要求作了規定,除應滿足本規范第3.2.8條要求的兩個電源供電外,還必須增設應急電源。 近年來供電系統的運行實踐經驗證明,從電力網引接兩回路電源進線加備用自投(BZT)的供電方式,不能滿足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負荷對供電可靠性及連續性的要求,有的全部停電事故是由內部故障引起的,也有的是由電力網故障引起的。由于地區大電力網在主網電壓上部是并網的,所以用電部門無論從電網取幾路電源進線,也無法得到嚴格意義上的兩個獨立電源。因此,電力網的各種故障,可能引起全部電源進線同時失去電源,造成停電事故。 當電網設有自備發電站時,由于內部故障或繼電保護的誤動作交織在一起,可能造成自備電站電源和電網均不能向負荷供電的事故。因此,正常與電網并列運行的自備電站,一般不宜作為應急電源使用,、對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的負荷,需要由與電網不并列的、獨立的應急電源供電。禁止應急電源與工作電源并列運行,目的在于防止工作電源故障時可能拖垮應急電源。 多年來實際運行經驗表明,電氣故障是無法限制在某個范圍內部的,電力企業難以確保供電不中斷。因此,應急電源應是與電網在電氣上獨立的各種電源,例如蓄電池、柴油發電機等。 為了保證對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負荷的供電可靠性,需嚴格界定負荷等級,并嚴禁將其他負荷接人應急電源系統。 3.3.2 應急電源與正常電源之間必須采取防止并列運行的措施。 3.3.2 應急電源與正常電源之間必須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并列運行,目的在于保證應急電源的專用性,防止正常電源系統故障時應急電源向正常電源系統負荷送電而失去作用。例如應急電源原動機的啟動命令必須由正常電源主開關的輔助接點發出,而不是由繼電器的接點發出,因為繼電器有可能誤動作而造成與正常電源誤并網。 4.3.5 設置在民用建筑中的變壓器,應選擇干式、氣體絕緣或非可燃性液體絕緣的變壓器。當單臺變壓器油量為100kg及以上時,應設置單獨的變壓器室。 4.3.5 根據調查,目前在民用建筑中附設式配變電所內的配電變壓器,均采用干式變壓器?,F在國際上已生產非可燃性液體絕緣變壓器,雖然國內目前尚無此類產品,但不排除以后試制成功或引進的可能。對于氣體絕緣干式變壓器,在我國的南方潮濕地區及北方干燥地區的地下層不宜使用,因為當變壓器停止運行后,變壓器的絕緣水平嚴重下降,不采取措施很難恢復正常運行。 4.7.3 當成排布置的配電屏長度大于6m時,屏后面的通道應設有兩個出口。當兩出口之間的距離大于15m時,應增加出口。 4.9 對土建專業的要求 4.9.1 可燃油油浸電力變壓器室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非燃或難燃介質的電力變壓器室、電壓為10(6)kV的配電裝置室和電容器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低壓配電裝置室和電容器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4.9.2 配變電所的門應為防火門,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配變電所位于高層主體建筑(或裙房)內時,通向其他相鄰房間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通向過道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 2) 配變電所位于多層建筑物的二層或更高層時,通向其他相鄰房間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通向過道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 3) 配變電所位于多層建筑物的一層時,通向相鄰房間或過道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 4) 配變電所位于地下層或下面有地下層時,通向相鄰房間或過道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5) 配變電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車庫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6) 配變電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門應為丙級防火門。 4.9.2 配變電所的所有門,均應采用防火門,條文中規定了對各種情況下對門的防火等級要求,一方面是為了配變電所外部火災時不應對配變電造成大的影響,另一方面是在配變電所內部火災時,盡量限制在本范圍內。防火門分為甲、乙、丙三級,其耐火最低極限:甲級應為1.20h;乙級應為0.90h;丙級應為0.60h。 門的開啟方向,應本著安全疏散的原則,均向“外”開啟,即通向配變電所室外的門向外開啟,由較高電壓等級通向較低電壓等級的房間的門,向較低電壓房間開啟。 7.4.2 低壓配電導體截面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1)按敷設方式、環境條件確定的導體截面,其導體載流量不應小于預期負荷的最大計算電流和按保護條件所確定的電流; 2)線路電壓損失不應超過允許值; 3)導體應滿足動穩定度與熱穩定度的要求; 4)導體最小截面應滿足機械強度的要求,配電線路每一相導體截面不應小于表7.4.2的規定。 表7.4.2 導體最小允許截面表 7.4.2 為電纜截面選擇的基本原則。當電力電纜截面選擇不當時,會影響可靠運行和使用壽命乃至危及安全。 導體的動穩定主要是裸導體敷設時應做校驗,電力電纜應做熱穩定校驗。 7.4.6 外界可導電部分,嚴禁用作PEN導體。 7.5.2 在TN--C系統中,嚴禁斷開PEN導體,不得裝設斷開PEN導體的電器。 7.6.2 配電線路的短路保護應在短路電流對導體和連接件產生的熱效應和機械力造成危險之前切斷短路電流。 7.6.4 配電線路的過負荷保護,應在過負荷電流引起的導體溫升對導體的絕緣、接頭、端子或導體周圍的物質造成損害前切斷負荷電流。對于突然斷電比過負荷造成的損失更大的線路,該線路的過負荷保護應作用于信號而不應切斷電路。 7.7.5 對于相導體對地標稱電壓為220V的TN系統配電線路的接地故障保護,其切斷故障回路的時間應符合下列要求: 1)對于配電線路或僅供給固定式電氣設備用電的末端線路,不應大于5s; 2)對于供電給手持式電氣設備和移動式電氣設備末端線路I或插座回路,不應大于0.4s。 11.1.7 在防雷裝置與其他設施和建筑物內人員無法隔離的情況下,裝有防雷裝置的建筑物,應采取等電位聯結。 11.2.3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建筑物,應劃為第二類防雷建筑物: 1) 高度超過lOOm的建筑物; 2) 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建筑物; 3) 國家級的會堂、辦公建筑物、檔案館、大型博展建筑物;特大型、大型鐵路旅客站;國際性的航空港、通信樞紐;國賓館、大型旅游建筑物;國際港口客運站; 4) 國家級計算中心、國家級通信樞紐等對國民經濟有重要意義且裝有大量電子設備的建筑物; 5) 年預計雷擊次數大于0.06的部、省級辦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6) 年預計雷擊次數大于0.3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11.2.3 第5—6款 按年預計雷擊次數界定的建筑物的防雷分類是按建筑物的年損壞危險度及值(需要防雷的建筑物每年可能遭雷擊而損壞的概率)小于或等于可接受的最大損壞危險度Rc值。本規范采用每年十萬分之一的損壞概率,即Rc值為10-5。該條文系引用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說明參見該規范第2.0.3條第8—9款條文說明。 11.2.4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建筑物,應劃為第三類防雷建筑物: 1) 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建筑物及省級檔案館; 2) 省級大型計算中心和裝有重要電子設備的建筑物; 3) 19層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過50m的其他民用建筑物; 4) 年預計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0.012且小于或等于0.06的部、省級辦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5) 年預計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0.06且小于或等于0.3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6) 建筑群中最高的建筑物或位于建筑群邊緣高度超過20m的建筑物; 7) 通過調查確認當地遭受過雷擊災害的類似建筑物;歷史上雷害事故嚴重地區或雷害事故較多地區的較重要建筑物; 8)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區,高度大于或等于15m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構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 15d/a的地區,高度大干或等于20m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構筑物。 11.2.4 第4—5款 參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第2.0.4條條文說明。 11.6.1 不得利用安裝在接收無線電視廣播的共用天線的桿頂上的接閃器保護建筑物。 11.8.9 當采用敷設在鋼筋混凝土中的單根鋼筋或圓鋼作為防雷裝置時,鋼筋或圓鋼的直徑不應小于10mm。 11.9.5 當電子信息系統設備由TN交流配電系統供電時,其配電線路必須采用TN—S系統的接地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