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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線路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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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1991-3-18批準 1991-09-01實施 1 總則 1.1 為了切實保證職工在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電力系統發、供、配電設備的安全運行,結合電力生產多年來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程。 各單位的領導干部和電氣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規程。 1.2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各級領導必須以身作則,要充分發動群眾,依靠群眾;要發揮安全監察機構和群眾性的安全組織的作用,嚴格監督本規程的貫徹執行。 1.3 本規程適用于在運用中的發、變、送、配、農電和用戶電氣設備上工作的一切人員(包括基建安裝人員)。 各單位可根據現場情況制定補充條文,經廠(局)主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所謂運用中的電氣設備,系指全部帶有電壓或一部分帶有電壓及一經操作即帶有電壓的電氣設備。 1.4 電氣設備分為高壓和低壓兩種: 高壓電氣設備:對地電壓在250V以上者; 低壓電氣設備:對地電壓在250V及以下者。 1.5 電氣工作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5.1 經醫師鑒定,無妨礙工作的病癥(體格檢查約兩年一次); 1.5.2 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且按其職務和工作性質,熟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電力線路部分、熱力和機械部分)的有關部分,并經考試合格; 1.5.3 學會緊急救護法(附錄F),特別要學會觸電急救。 1.6 電力線路工作人員對本規程應每年考試一次。因故間斷電氣工作連續三個月以上者,必須重新溫習本規程,并經考試合格后,方能恢復工作。 參加帶電作業人員,應經專門培訓,并經考試合格、領導批準后,方能參加工作。 新參加電氣工作的人員、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勞動的人員(干部、臨時工等),必須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后,方可下現場隨同參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單獨工作。 對外單位派來支援的電氣工作人員,工作前應介紹現場電氣設備接線情況和有關安全措施。 1.7 任何工作人員發現有違反本規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者,應立即制止。 1.8 對認真遵守本規程者,應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反本規程者,應認真分析、加強教育、分別情況、嚴肅處理。對造成嚴重事故者,應按情節輕重,給予行政或刑事處分。 1.9 本規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必須符合附錄D、E的要求。 2 線路運行和維護 2.1 線路巡視 2.1.1 巡線工作應由有電力線路工作經驗的人擔任。新人員不得一人單獨巡線。偏僻山區和夜間巡線必須由兩人進行。暑天、大雪天,必要時由兩人進行。 2.1.2 單人巡線時,禁止攀登電桿和鐵塔。 夜間巡線應沿線路外側進行;大風巡線應沿線路上風側前進,以免萬一觸及斷落的導線。 事故巡線應始終認為線路帶電,即使明知該線路已停電,亦應認為線路隨時有恢復送電的可能。 2.1.3 巡線人員發現導線斷落地面或懸吊空中,應設法防止行人靠近斷線地點8m以內,并迅速報告領導,等候處理。 2.2 倒閘操作 2.2.1 倒閘操作應使用倒閘操作票(見附錄C)。倒閘操作人員應根據值班調度員(線路工區值班員)的操作命令(口頭或電話)填寫倒閘操作票。操作命令應清楚明確,受令人應將命令內容向發令人復誦,核對無誤。事故處理可根據值班調度員的命令進行操作,可不填寫操作票。 2.2.2 操作票應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票面應清楚整潔,不得任意涂改。操作票要填寫設備雙重名稱,即設備名稱和編號。操作人和監護人應先后在操作票上分別簽名。倒閘操作前,應按操作票順序與模擬圖板核對相符。操作前、后,都應檢查核對現場設備名稱、編號和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的斷、合位置。操作完畢,受令人應立即報告發令人。 2.2.3 倒閘操作應由兩人進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并認真執行監護復誦制。發布命令和復誦命令都應嚴肅認真,使用正規操作術語,準確清晰,按操作票順序進行逐項操作,每操作完一項,做一個“√”記號。操作機械傳動的斷路器(開關)或隔離開關(刀閘)時,應戴絕緣手套。沒有機械傳動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和跌落熔斷器(保險),應使用合格的絕緣棒進行操作。雨天操作應使用有防雨罩的絕緣棒。 凡登桿進行倒閘操作時,操作人員應戴安全帽,并使用安全帶。 操作柱上油斷路器(開關)時,應有防止斷路器(開關)爆炸的措施,以免傷人。 2.2.4 操作中發生凝問時,不準擅自更改操作票,必須向值班調度員或工區值班員報告,待弄清楚后再進行操作。 2.2.5 更換配電變壓器跌落熔斷器(保險)熔絲(保險絲)的工作,應先將低壓刀閘和高壓隔離開關(刀閘)或跌落式熔斷器(保險)拉開。摘掛跌落式熔斷器(保險)時,必須使用絕緣棒,并有專人監護,其他人員不得觸及設備。 2.2.6 雷電時,嚴禁進行倒閘操作和更換熔絲(保險絲)工作。 2.2.7 如發生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情況時,可不等待命令即行斷開電源,但事后應立即報告領導。 2.3 測量工作 2.3.1 電氣測量工作,至少應由兩人進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夜間進行測量工作,應有足夠的照明。 2.3.2 測量人員必須了解儀表的性能,使用方法,正確接線,熟悉測量的安全措施。 2.3.3 桿塔、配電變壓器和避雷器的接地電阻測量工作,可以在線路帶電的情況下進行。解開或恢復電桿、配電變壓器和避雷器的接地引線時,應戴絕緣手套。嚴禁接觸與地斷開的接地線。 2.3.4 測量低壓線路和配電變壓器低壓側的電流時,可使用鉗形電流表,應注意不觸及其他帶電部分,防止相間短路。 2.3.5 帶電線路導線的垂直距離(導線弛度、交叉跨越距離)可用測量儀或在地面用拋掛絕緣繩的方法測量。嚴禁使用皮尺、線尺(夾有金屬絲者)等測量帶電線路導線的垂直距離。 2.4 砍伐樹木 2.4.1 在線路帶電情況下,砍伐靠近線路的樹木時,工作負責人必須在工作開始前,向全體人員說明:電力線路有電,不得攀登桿塔;樹木、繩索不得接觸導線。 2.4.2 上樹砍剪樹木時,不應攀抓脆弱和枯死的樹枝。人和繩索應與導線保持安全距離。應注意螞蜂,并使用安全帶。不應攀登已經鋸過的或砍過的未斷樹木。 2.4.3 為防止樹木(樹枝)倒落在導線上,應設法用繩索將其拉向與導線相反的方向。繩索應有足夠的長度,以免拉繩的人員被倒落的樹木砸傷。樹枝接觸高壓帶電導線時,嚴禁用手直接去取。 2.4.4 砍剪的樹木下面和倒樹范圍內應有專人監護,不得有人逗留,防止砸傷行人。 3 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3.1 工作票制度 3.1.1 在電力線路上工作,應按下列方式進行: 3.1.1.1 填用第一種工作票(見附錄A); 3.1.1.2 填用第二種工作票(見附錄B); 3.1.1.3 口頭或電話命令。 3.1.2 填用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3.1.2.1 在停電線路(或在雙回線路中的一回停電線路)上的工作; 3.1.2.2 在全部或部分停電的配電變壓器臺架上或配電變壓器室內的工作。 所謂全部停電,系指供給該配電變壓器臺架或配電變壓器室內的所有電源線路均已全部斷開者。 3.1.3 填用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3.1.3.1 帶電作業; 3.1.3.2 帶電線路桿塔上的工作; 3.1.3.3 在運行中的配電變壓器臺上或配電變壓器室內的工作。 3.1.4 測量接地電阻,涂寫桿塔號,懸掛警告牌,修剪樹枝,檢查桿根地錨,打綁樁,桿、塔基礎上的工作,低壓帶電工作和單一電源低壓分支線的停電工作等,按口頭和電話命令執行。 3.1.5 工作票簽發人可由線路工區(所)熟悉人員技術水平熟悉設備情況、熟悉本規程的主管生產領導人、技術人員或經供電局主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批準的人員來擔任。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 3.1.6 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3.1.6.1 工作票簽發人: a.工作必要性; b.工作是否安全; c.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d.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充足。 3.1.6.2 工作負責人(監護人): a.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b.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思想教育; c.工作前對工作班成員交待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 d.嚴格執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必要時還應加以補充; e.督促、監護工作人員遵守本規程; f.工作班人員變動是否合適。 3.1.6.3 工作許可人(值班調度員、工區值班員或變電所值班員); a.審查工作必要性; b.線路停、送電和許可工作的命令是否正確; c.發電廠或變電所線路的接地線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3.1.6.4 工作班成員: 認真執行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互相關心施工安全,并監督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 3.1.7 工作票應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一式兩份,應正確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個別錯、漏字要修改時,應字跡清楚。工作票一份交工作負責人,一份留存簽發人或工作許可人處。 3.1.8 一個工作負責人只能發給一張工作票。 第一種工作票,每張只能用于一條線路或同桿架設且停送電時間相同的幾條線路。第二種工作票,對同一電壓等級、同類型工作,可在數條線路上共用一張工作票。 在工作期間,工作票應始終保留在工作負責人手中;工作終結后交簽發人保存三個月。 3.1.9 第一、二種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以批準的檢修期為限。 3.1.10 事故緊急處理不填工作票,但應履行許可手續,作好安全措施。 3.2 工作許可制度 3.2.1 填用第一種工作票進行工作,工作負責人必須在得到值班調度員或工區值班員的許可后,方可開始工作。 3.2.2 線路停電檢修,值班調度員必須在發電廠、變電所將線路可能受電的各方面都拉閘停電,并掛好接地線后,將工作班、組數目,工作負責人的姓名,工作地點和工作任務記入記錄簿內,才能發出許可工作的命令。 3.2.3 許可開始工作的命令,必須通知到工作負責人,其方法可采用: a.當面通知; b.電話傳達; c.派人傳達。 3.2.4 對于許可開始工作的命令,在值班調度員或工區值班員不能和工作負責人用電話直接聯系時,可經中間變電所用電話傳達。中間變電所值班員應將命令全文記入操作記錄簿,并向工作負責人直接傳達。電話傳達時,上述三方必須認真記錄,清楚明確,并復誦核對無誤。 3.2.5 嚴禁約時停、送電。 3.2.6 填用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不需要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3.3 工作監護制度 3.3.1 完成工作許可手續后,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應向工作班人員交待現場安全措施、帶電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項。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必須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班人員的安全應認真監護,及時糾正不安全的動作。 分組工作時,每個小組應指定小組負責人(監護人)。在線路停電時進行工作,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在班組成員確無觸電危險的條件下,可以參加工作班工作。 3.3.2 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對有觸電危險、施工復雜容易發生事故的工作,應增設專人監護。專責監護人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3.3.3 如工作負責人必須離開工作現場時,應臨時指定負責人,并設法通知全體工作人員及工作許可人。 3.4 工作間斷制度 3.4.1 在工作中遇雷、雨、大風或其他任何情況威脅到工作人員的安全時,工作負責人或監護人可根據情況,臨時停止工作。 3.4.2 白天工作間斷時,工作地點的全部接地線仍保留不動。如果工作班須暫時離開工作地點,則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和派人看守,不讓人、畜接近挖好的基坑或接近未豎立穩固的桿塔以及負載的起重和牽引機械裝置等?;謴凸ぷ髑?,應檢查接地線等各項安全措施的完整性。 3.4.3 填用數日內工作有效的第一種工作票,每日收工時如果要將工作地點所裝的接地線拆除,次日重新驗電裝接地線恢復工作,均須得到工作許可人許可后方可進行。 如果經調度允許的連續停電、夜間不送電的線路,工作地點的接地線可以不拆除,但次日恢復工作前應派人檢查。 3.5 工作終結和恢復送電制度 3.5.1 完工后,工作負責人(包括小組負責人)必須檢查線路檢修地段的狀況以及在桿塔上、導線上及瓷瓶上有無遺留的工具、材料等,通知并查明全部工作人員確由桿塔上撤下后,再命令拆除接地線。接地線拆除后,應即認為線路帶電,不準任何人再登桿進行任何工作。 3.5.2 工作終結后,工作負責人應報告工作許可人,報告方法如下: a.從工作地點回來后,親自報告; b.用電話報告并經復誦無誤。電話報告又可分為直接電話報告或經由中間變電所轉達兩種。經中間變電所轉達報告,應按照第3.2.4條規定的手續辦理。 3.5.3 工作終結的報告應簡明扼要,包括下列內容: 工作負責人姓名,某線路上某處(說明起止桿塔號,分支線名稱等)工作已經完工,設備改動情況,工作地點所掛的接地線已全部拆除,線路上已無本班組工作人員,可以送電。 3.5.4 工作許可人在接到所有工作負責人(包括用戶)的完工報告后,并確知工作已經完畢,所有工作人員已由線路上撤離,接地線已經拆除,并與記錄簿核對無誤后方可下令拆除發電廠、變電所線路側的安全措施,向線路恢復送電。 4 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 4.1 停電 4.1.1 進行線路作業前,應作好下列停電措施: a.斷開發電廠、變電所(包括用戶)線路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 b.斷開需要工作班操作的線路各端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和熔斷器(保險); c.斷開危及該線路停電作業,且不能采取安全措施的交叉跨越、平行和同桿線路的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 d.斷開有可能返回低壓電源的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 4.1.2 應檢查斷開后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是否在斷開位置;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的操作機構應加鎖;跌落式熔斷器(保險)的熔斷管應摘下;并應在斷路器(開關)或隔離開關(刀閘)操作機構上懸掛“線路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標示牌。 4.2 驗電 4.2.1 在停電線路工作地段裝接地線前,要先驗電,驗明線路確無電壓。驗電要用合格的相應電壓等級的專用驗電器。 330kV及以上的線路,在沒有相應電壓等級的專用驗電器的情況下,可用合格的絕緣桿或專用的絕緣繩驗電。驗電時,絕緣棒的驗電部分應逐漸接近導線,聽其有無放電聲。確定線路是否確無電壓。驗電時,應戴絕緣手套,并有專人監 護。 4.2.2 線路的驗電應逐相進行。檢修聯絡用的斷路器(開關)或隔離開關(刀閘)時,應在其兩側驗電。 對同桿塔架設的多層電力線路進行驗電時,先驗低壓、后驗高壓,先驗下層、后驗上層。 4.3 掛接地線 4.3.1 線路經過驗明確實無電壓后,各工作班(組)應立即在工作地段兩端掛接地線。凡有可能送電到停電線路的分支線也要掛接地線。 若有感應電壓反映在停電線路上時,應加掛接地線。同時,要注意在拆除接地線時,防止感應電觸電。 4.3.2 同桿塔架設的多層電力線路掛接地線時,應先掛低壓、后掛高壓,先掛下層、后掛上層。 4.3.3 掛接地線時,應先接接地端,后接導線端,接地線連接要可靠,不準纏繞。拆接地線時的程序與此相反。裝、拆接地線時,工作人員應使用絕緣棒或戴絕緣手套,人體不得碰觸接地線。 若桿塔無接地引下線時,可采用臨時接地棒,接地棒在地面下深度不得小于0.6m。 4.3.4 接地線應有接地和短路導線構成的成套接地線。成套接地線必須用多股軟銅線組成,其截面不得小于25mm2。如利用鐵塔接地時,允許每相個別接地,但鐵塔與接地線連接部分應清除油漆,接觸良好。 嚴禁使用其他導線作接地線和短路線。 兩線一地制系統的線路經驗電后,裝接地線的規定,由各供電局自行規定。 5 一般安全措施 5.1 挖坑 5.1.1 挖坑前,必須與有關地下管道、電纜的主管單位取得聯系,明確地下設施的確實位置,做好防護措施。組織外來人員施工時,應交待清楚,并加強監護。 5.1.2 在超過1.5m深的坑內工作時,拋土要特別注意防止土石回落坑內。 5.1.3 在松軟土地挖坑,應有防止塌方措施,如加擋板、撐木等。禁止由下部掏挖土層。 5.1.4 在居民區及交通道路附近挖的基坑,應設坑蓋或可靠圍欄,夜間掛紅燈。 5.1.5 塔腳檢查,在不影響鐵塔穩定的情況下,可以在對角線的兩個基腳同時挖坑。 5.1.6 進行石坑、凍土坑打眼時,應檢查錘把、錘頭及鋼釬子。打錘人應站在扶釬人側面,嚴禁站在對面,并不得帶手套,扶釬人應帶安全帽。釬頭有開花現象時,應更換修理。 5.1.7 變壓器臺架的木桿打幫樁時,相鄰兩桿不得同時挖坑。承力桿打幫樁挖坑時,應采取防止倒桿的措施。使用鐵桿時,注意上方導線。 5.2 立桿和撤桿 5.2.1 立、撤桿塔等重大施工項目(具體項目由供電局決定)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經局主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批準。 立、撤桿要設專人統一指揮。開工前,講明施工方法及信號,工作人員要明確分工、密切配合、服從指揮。在居民區和交通道路上立、撤桿時,應設專人看守。 5.2.2 立、撤桿要使用合格的起重設備,嚴禁過載使用。 5.2.3 立桿過程中,桿坑內嚴禁有人工作。除指揮人及指定人員外,其他人員必須在遠離桿下1.2倍桿高的距離以外。 5.2.4 立桿及修整桿坑時,應有防止桿身滾動、傾斜的措施,如采用叉桿和拉繩控制等。 5.2.5 頂桿及叉桿只能用于豎立輕的單桿,不得用鐵鍬、樁柱等代用。立桿前,應開好“馬道”。工作人員要均勻地分配在電桿的兩側。 5.2.6 利用舊桿立、撤桿,應先檢查桿根,必要時應加設臨時拉繩。 5.2.7 使用吊車立、撤桿時,鋼絲繩套應吊在桿的適當位置以防止電桿突然傾倒。 5.2.8 在撤桿工作中,拆除桿上導線前,應先檢查桿根,做好防止倒桿措施,在挖坑前應先綁好拉繩。 5.2.9 使用抱桿立桿時,主牽引繩、尾繩、桿塔中心及抱桿頂應在一條直線上。抱桿應受力均勻,兩側拉繩應拉好,不得左右傾斜。固定臨時拉線時,不得固定在有可能移動的物體上,或其他不可靠的物體上。 5.2.10 桿塔起立離地后,應對各吃力點處做一次全面檢查,確無問題,再繼續起立。起立60°后,應減緩速度,注意各側拉繩。 5.2.11 已經立起的電桿,只有在桿基回土夯實完全牢固后,方可撤去叉桿及拉繩。桿下工作人員應戴安全帽。 5.2.12 整體組立桿塔,還應制定具體施工安全措施。 5.3 桿、塔上工作 5.3.1 上木桿前,應先檢查桿根是否牢固。新立電桿在桿基未完全牢固以前,嚴禁攀登。遇有沖刷、起土、上拔的電桿,應先培土加固或支好桿架、或打臨時拉繩后,再行上桿。 凡松動導、地線和拉線的電桿,應先檢查桿根,并打好臨時拉線或支好架桿后,再行上桿。 5.3.2 上桿前,應先檢查登桿工具,如腳扣、升降板 安全帶、梯子等是否完整牢靠。 5.3.3 攀登桿塔腳釘時,應檢查腳釘是否牢固。 5.3.4 在桿、塔上工作,必須使用安全帶和戴安全帽。安全帶應系在電桿及牢固的構件上,應防止安全帶從桿頂脫出或被鋒利物傷害。系安全帶后必須檢查扣環是否扣牢。在桿塔上作業轉位時,不得失去安全帶保護。桿塔上有人工作時,不準調整或拆除拉線。 5.3.5 檢修桿塔不得隨意拆除受力構件,如需要拆除時,應事先作好補強措施。調整傾斜桿塔時,應先打好拉線。 5.3.6 使用梯子時,要有人扶持或綁牢。 5.3.7 上橫擔時,應檢查橫擔腐朽銹蝕情況,檢查時安全帶應系在主桿上。 5.3.8 現場人員應戴安全帽。桿上人員應防止掉東西,使用的工具、材料應用繩索傳遞,不得亂扔。桿下應防止行人逗留。 5.4 放線、撤線和緊線 5.4.1 放、換導線等重大施工項目(具體項目由供電局決定)應制訂安全技術措施,并經局主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批準。 放線、撤線和緊線工作,均應設專人統一指揮、統一信號,檢查緊線工具及設備是否良好。 5.4.2 交叉跨越各種線路、鐵路、公路、河流等放、撤線時,應先取得主管部門同意,做好安全措施,如搭好可靠的跨越架、在路口設專人持信號旗看守等。 5.4.3 緊線前,應檢查導線有無障礙物掛住。緊線時,應檢查接線管或接線頭以及過滑輪、橫擔、樹枝、房屋等有無卡住現象。工作人員不得跨在導線上或站在導線內角側,防止意外跑線時抽傷。 5.4.4 緊線、撤線前,應先檢查拉線、拉樁及桿根。如不能適用時,應加設臨時拉繩加固。 5.4.5 嚴禁采用突然剪斷導、地線的做法松線。 5.5 爆破 5.5.1 易爆品和雷管應分別運輸、攜帶和存放,嚴禁和易燃物放在一起,并應有專人保管。運輸中雷管應有防震措施。攜帶雷管時,必須將引線短路。電雷管與電池不得由同一人攜帶。雷雨天不應攜帶電雷管,并應停止爆破作業。在強電場附近不得使用電雷管。 如在車輛不足的情況下,允許同車攜帶少量易爆品(不超過10kg)和雷管(不超過20個)。攜帶雷管人員應坐在駕駛室內,車上易爆品應有專人管理。 5.5.2 爆破人員應經過專門培訓。爆破工作應有專人指揮。 5.5.3 運送和裝填易爆品時,不得使易爆品受到強烈沖擊擠壓,嚴禁使用金屬物體往炮眼內推送易爆品,應使用木棒輕輕搗實。 5.5.4 電雷管的接線和點火起爆必須由同一人進行?;鹄坠艿膶Щ鹚鏖L度應能保證點火人離開危險區范圍。點火者于點燃導火索后應立即離開危險區。 5.5.5 爆破基坑應根據土壤性質、藥量、爆破方法等規定危險區。一般鉆孔悶炮危險區半徑應為50m;土坑開花炮危險區半徑應為100m;石坑危險區半徑應為200m;裸露藥包爆破的危險區半徑不小于300m。 如用深孔爆破加大藥力時,應按具體情況擴大危險范圍。 5.5.6 爆破現場的工作人員都應戴安全帽。準備起爆時,除點導火索的人以外,都必須離開危險區進行隱蔽。 起爆前要再次檢查危險區內是否有人停留,并設人警戒。放炮過程中嚴禁任何人進入危險區內。 5.5.7 如需在坑內點火放炮時,應事先考慮好點火人能迅速、安全地離開坑內的措施。 5.5.8 雷管和導火索連接時,應使用專用鉗子夾雷管口,嚴禁碰雷汞部分,嚴禁用牙咬雷管。 5.5.9 如遇有啞炮時,應等20min后再去處理。不得從炮眼中抽取雷管和易爆品。重新打眼時,深眼要離原眼0.6m;淺眼要離原眼0.3~0.4m,并與原眼方向平行。 5.5.10 爆破時應考慮對周圍建筑物、電力線、通信線等設施的影響,如有砸碰可能時,應采取特殊措施。 5.6 起重運輸一般規定 5.6.1 起重工作必須由有經驗的人領導,并應統一指揮、統一信號,明確分工,做好安全措施。 工作前,工作負責人應對起重工作和工具進行全面檢查。 5.6.2 起重機械,如絞磨、汽車吊、卷揚機、手搖絞車等,必須安置平穩牢固,并應設有制動和逆制裝置。 5.6.3 當重物吊離地面后,工作負責人應再檢查各受力部位,無異常情況后方可正式起吊。 5.6.4 在起吊、牽引過程中,受力鋼絲繩的周圍、上下方、內角側和起吊物的下面,嚴禁有人逗留和通過。 5.6.5 起吊物體必須綁牢,物體若有棱角或特別光滑的部分時,在棱角和滑面與繩子接觸處應加以包墊。 5.6.6 使用開門滑車時,應將開門勾環扣緊,防止繩索自動跑出。 5.6.7 起重時,在起重機械的滾筒上至少應繞有五圈鋼絲繩,拖尾鋼絲繩應隨時拉緊,并應由有經驗的人負責。 5.6.8 起重機具均應有銘牌標明允許工作荷重,不得超銘牌使用。無銘牌或自造的起重機具,必須經試驗合格后,方準使用。 5.6.9 起重鋼絲繩的安全系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a.用于固定起重設備為3.5; b.用于人力起重為4.5; c.用于機動起重為5~6; d.用于綁扎起重物為10; e.用于供人升降用為14。 5.6.10 起重機具應妥善保管,列冊登記,定期檢查試驗,具體規定見附錄E。 5.6.11 鋼絲繩應定期浸油,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報廢; a.鋼絲繩在一個節距中有表1內的斷絲根數者; b.鋼絲繩斷股者; c.鋼絲繩的鋼絲磨損或腐蝕達到原來鋼絲直徑的40%及以上,或鋼絲繩受過嚴重退火或局部電弧燒傷者; 表1 鋼絲繩斷絲根數 最初的安全系數 鋼絲繩結構 6×19=114+1 6×37=222+1 6×61=366+1 18×19=342+1 逆捻 順捻 逆捻 順捻 逆捻 順捻 逆捻 順捻 小于6 12 6 22 11 36 18 36 18 6~7 14 7 26 13 38 19 38 19 大于7 16 8 30 15 40 20 40 20 d.鋼絲繩壓扁變形及表面起毛刺嚴重者; e.鋼絲繩斷絲數量不多,但斷絲增加很快者。 5.6.12 使用車輛、船舶運輸,不得超載。運電桿、變壓器和線盤必須綁扎牢固,防止滾動、移動傷人。 5.6.13 裝卸電桿應防止散堆傷人。當分散卸車時,每卸完一處,必須將車上其余的電桿綁扎牢固后,方可繼續運送。 5.6.14 多人抬桿,必須同肩,步調一致,起放電桿時應互相呼應。 5.6.15 凡用繩子牽引桿子上山,必須將桿子綁牢,鋼絲繩不得觸磨地面,爬山路線兩側5m以內,不得有人停留或通過。 6 配電變壓器臺上的工作 6.1 配電變壓器臺(架、室)停電檢修時,應使用第一種工作票;同一天內幾處配電變壓器臺(架、室)進行同一類型工作,可使用一張工作票。高壓線路不停電時,工作負責人應向全體人員說明線路上有電,并加強監護。 6.2 在配電變壓器臺(架、室)上進行工作,不論線路已否停電,必須先拉開低壓刀閘[不包括低壓熔斷器(保險)],后拉開高壓隔離開關(刀閘)或跌落式熔斷器(保險),在停電的高壓引線上接地。上述操作在工作負責人監護下進行時,可不用操作票。 6.3 在吊起或放落變壓器前,必須檢查配電變壓器臺的結構是否牢固。 吊起或放落變壓器時,應遵守鄰近帶電部分有關規定。 6.4 配電變壓器停電做試驗時,臺架上嚴禁有人,地面有電部分應設圍欄,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并有專人監護。 6.5 進行電容器停電工作時,應先斷開電源,將電容器放電接地后,才能進行工作。 6.6 線路柱上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跌落式熔斷器(保險)進行檢修時,必須在連接該設備的兩側線路全部停電,并驗電接地后,才能進行工作。 7 鄰近帶電導線的工作 7.1 在帶電線路桿塔上的工作 7.1.1 在帶電桿塔上刷油,除鳥窩,緊桿塔螺絲,檢查架空地線(不包括絕緣架空地線),查看金具、瓷瓶工作時,作業人員活動范圍及其所攜帶的工具、材料等,與帶電導線最小距離不得小于表2的規定。 進行上述工作必須使用絕緣無極繩索、絕緣安全帶,風力應不大于5級,并應有專人監護。 如不能保持表2要求的距離時,應按照帶電作業工作進行。 表2 在帶電線路桿塔上工作與帶電導線最小安全距離 電 壓 等 級 (kV) 安 全 距 離 (m) 電 壓 等 級 (kV) 安 全 距 離 (m) 10及以下 0.70 154 2.00 20~35 1.00 220 3.00 44 1.20 330 4.00 60~110 1.50 500 5.00 7.1.2 在10kV及以下的帶電桿塔上進行工作,工作人員距最下層高壓帶電導線垂直距離不得小于0.7m。 7.2 鄰近或交叉其他電力線路的工作 7.2.1 停電檢修的線路如與另一回帶電線路相交叉或接近,以致工作時可能和另一回導線接觸或接近至危險距離以內(見表3),則另一回線路也應停電并予接地。接地線可以只在工作地點附近安裝一處。 另一回線路的停電和接地,應填用第一種工作票并按照第2、3章的規定同樣辦理。若另一回電力線路屬于其他單位,則工作負責人應向該單位要求停電和接地,并在確實看到該線路已經接地后,才可開始工作。 工作中應采取防止損傷另一回線的措施。 如鄰近或交叉的線路不能停電時,必須遵守第7.2.2~7.2.5條的規定。 7.2.2 在帶電的電力線路鄰近進行工作時,有可能接近帶電導線至危險距離以內時,必須做到以下要求: a.采取一切措施,預防與帶電導線接觸或接近至危險距離以內。牽引繩索和拉繩等至帶電導線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3的規定。 b.作業的導、地線必須在工作地點接地。絞車等牽引工具必須接地。 表3 鄰近或交叉其他電力線工作的安全距離 電壓等級 (kV) 安全距離 (m) 電壓等級 (kV) 安全距離 (m) 10及以下 1.0 154~220 4.0 35(20~44) 2.5 330 5.0 60~110 3.0 500 6.0 7.2.3 在交叉檔內放落、降低或架設導、地線工作,只有停電檢修線路在帶電線路下面時才可進行,但必須采取防止導、地線產生跳動或過牽引而與帶電導線接近至危險范圍以內的措施。 7.2.4 停電檢修的線路如在另一回線路的上面,而又必須在該線路不停電情況下進行放松或架設導、地線以及更換瓷瓶等工作時,必須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安全措施應由工作人員充分討論后經工區批準執行。措施應能保證: a.檢修線路的導線、地線牽引繩索等與帶電線路的導線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b.要有防止導、地線脫落、滑跑的后備保護措施。 7.2.5 在發電廠、變電所出入口處或線路中間某一段有兩條以上的相互靠近的(100m以內)平行或交叉線路上,要求: a.做判別標幟、色標或采取其他措施,以使工作人員能正確區別哪一條線路是停電線路。 b.在這些平行或交叉線路上進行工作時,應發給工作人員相對應線路的識別標記。 c.登桿塔前經核對標記無誤,驗明線路確已停電并掛好地線后,方可攀登。 d.在這一段平行或交叉線路上工作時,要設專人監護,以免誤登有電線路桿塔。 7.3 同桿塔架設多回線路中,部分線路停電的工作 7.3.1 在同桿共架的多回線路中,部分線路停電檢修,應在工作人員對帶電導線最小距離不小于表2規定的安全距離時,才能進行。 7.3.2 遇有5級以上的大風時,嚴禁在同桿塔多回線路中進行部分線路停電檢修工作。 7.3.3 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對停電檢修的一回線路的正確稱號應特別注意。多回線路中的每一回線路都應有雙重稱號,即:線路名稱、左線或右線和上線或下線的稱號。面向線路桿塔號增加的方向,在左邊的線路稱為左線,在右邊的線路稱為右線。 工作票中應填寫停電檢修線路的雙重稱號。 7.3.4 工作負責人在接受許可開始工作的命令時,應向工作許可人問明哪一回線路(左右線或上下線)已經停電接地,同時在工作票上記下工作許可人告訴的停電線路的雙重稱號,然后核對所指的停電的線路是否與工作票上所填的線路相符。如不符或有任何疑問時,工作負責人不得進行工作,必須查明已停電的線路確實是那一回線路后,方能進行工作。 7.3.5 在停電線路地段裝設的接地線,應牢固可靠防止擺動。斷開引線時,應在斷引線的兩側接地。 如在絕緣架空地線上工作時,應先將該架空地線接地。 7.3.6 工作開始以前,工作負責人應向參加的工作人員指明哪一回線路已經停電,哪一回線路仍帶電,以及工作中必須特別注意的事項。 7.3.7 為了防止在同桿塔架設多回線路中誤登有電線路,還應采取如下措施: 7.3.7.1 各條線路應用標志、色標或其他方法加以區別,使登桿塔作業人員能在攀登前和在桿塔上作業時,明確區分停電和帶電線路; 7.3.7.2 應在登桿塔前發給作業人員相對應線路的識別標記; 7.3.7.3 作業人員登桿塔前核對標記無誤,驗明線路確已停電并掛好地線后,方可攀登; 7.3.7.4 登桿塔和在桿塔上作業時,每基桿塔都應設專人監護。 7.3.8 在桿塔上進行工作時,嚴禁進入帶電側的橫擔,或在該側橫擔上放置任何物件。 7.3.9 綁線要在下面繞成小盤再帶上桿塔使用。嚴禁在桿塔上卷繞綁線或放開綁線。 7.3.10 向桿塔上吊起或向下放落工具、材料等物體時,應使用絕緣無極繩圈傳遞,保持表3的安全距離。 7.3.11 放線或架線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導線或架空地線由于擺動或其他原因而與帶電導線接近至危險范圍以內。 在同塔桿架設的多回線路上,下層線路帶電,上層線路停電作業時,不準做放、撤導線和地線的工作。 7.3.12 絞車等牽引工具應接地,放落和架設過程中的導線亦應接地,以防止帶電的線路發生接地短路時產生感應電壓。 8 帶電作業 8.1 一般規定 8.1.1 本章的規定適用于在海拔1000m及以下交流10~500kV的高壓架空電力線路,變電所(發電廠)電氣設備上采用等電位、中間電位和地電位方式進行的帶電作業,以及低壓帶電作業。 兩線一地的線路及電氣設備上不宜進行帶電作業。 8.1.2 帶電作業應在良好天氣下進行。如遇雷、雨、雪、霧不得進行帶電作業,風力大于5級時,一般不宜進行帶電作業。 在特殊情況下,必須在惡劣天氣進行帶電搶修時,應組織有關人員充分討論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經廠(局)主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 8.1.3 對于比較復雜、難度較大的帶電作業新項目和研制的新工具,必須進行科學試驗,確認安全可靠,編出操作工藝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經廠(局)主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行和使用。 8.1.4 帶電作業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應具有帶電作業實踐經驗。工作票簽發人必須經廠(局)領導批準,工作負責人也可經工區領導批準。 8.1.5 帶電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監護人應由具有帶電作業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不得直接操作。監護的范圍不得超過一個作業點。復雜的或高桿塔上的作業應增設(塔上)監護人。 8.1.6 帶電作業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對帶電作業現場情況不熟悉時,應組織有經驗的人員到現場查勘。根據查勘結果做出能否進行帶電作業的判斷,并確定作業方法和所需工具以及應采取的措施。 8.1.7 帶電作業工作負責人在帶電作業工作開始前,應與調度聯系,工作結束后應向調度匯報。 8.1.8 帶電作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停用重合閘,并不得強送電: 8.1.8.1 中性點有效接地的系統中有可能引起單相接地的作業。 8.1.8.2 中性點非有效接地的系統中有可能引起相間短路的作業。 8.1.8.3 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認為需要停用重合閘的作業。 嚴禁約時停用或恢復重合閘。 8.1.9 在帶電作業過程中如設備突然停電,作業人員應視設備仍然帶電。工作負責人應盡快與調度聯系,調度未與工作負責人取得聯系前不得強送電。 8.2 一般技術措施 8.2.1 進行地電位帶電作業時,人身與帶電體間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表4的規定。 表4 人身與帶電體的安全距離 電壓等級(kV) 10 35 63(66) 110 220 330 500 距 離(m) 0.4 0.6 0.7 1.0 1.8(1.6)1) 2.6 3.62) 注:1) 因受設備限制達不到1.8m時,經廠(局)主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批準, 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后,可采用括號內(1.6m)的數值。 2) 由于500kV帶電作業經驗不多,此數據為暫定數據。 35kV及以下的帶電設備,不能滿足表3規定的最小安全距離時,必須采取可靠的絕緣隔離措施。 8.2.2 絕緣操作桿、絕緣承力工具和絕緣繩索的有效長度不得小于表5的規定。 表5 絕緣工具最小有效絕緣長度 電壓等級 (kV) 有效絕緣長度(m) 絕緣操作桿 絕緣承力工具、絕緣繩索 10 35 63(66) 110 220 330 500 0.7 0.9 1.0 1.3 2.1 3.1 4.0 0.4 0.6 0.7 1.0 1.8 2.8 3.7 8.2.3 更換絕緣子或在絕緣子串上作業時,良好絕緣子片數不得少于表6的規定。 表6 良好絕緣子最少片數 電 壓 等 級(kV) 35 63(66) 110 220 330 500 片 數 2 3 5 9 16 23 8.2.4 更換直線絕緣子串或移動導線的作業,當采用單吊線裝置時,應采取防止導線脫落時的后備保護措施。 8.2.5 在絕緣子串未脫離導線前,拆、裝靠近橫擔的第一片絕緣子時,必須采用專用短接線或穿屏蔽服方可直接進行操作。 8.2.6 在市區或人口稠密的地區進行帶電作業時,工作現場應設置圍欄,嚴禁非工作人員入內。 8.3 等電位作業 8.3.1 等電位作業一般在63(66)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電力線路和電氣設備上進行。若須在35kV及以下電壓等級進行等電位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絕緣隔離措施。 8.3.2 等電位作業人員必須在衣服外面穿合格的全套屏蔽服(包括帽、衣、褲、手套、襪和鞋),且各部分應連接好。屏蔽服內還應套阻燃內衣。 嚴禁通過屏蔽服斷、接接地電流,空載線路和耦合電容器的電容電流。 8.3.3 等電位作業人員對地距離應不小于表4的規定,對鄰相導線的距離應不小于表7的規定。 表7 等電位作業人員對鄰相導線的最小距離 電壓等級(kV) 10 35 63(66) 110 220 330 500 距 離(m) 0.6 0.8 0.9 1.4 2.5 3.5 5.0 8.3.4 等電位作業人員在絕緣梯上作業或者沿絕緣梯進入強電場時,與接地體和帶電體兩部分間隙所組成的組合間隙不得小于表8的規定。 表8 等電位作業人員與組合間隙的最小距離 電壓等級(kV) 35 63(66) 110 220 330 500 距 離(m) 0.7 0.8 1.2 2.1 3.1 4.0 8.3.5 等電位作業人員沿絕緣子串進入強電場的作業,只能在220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絕緣子串上進行??鄢梭w短接的和零值的絕緣子片后,良好絕緣子片數不得小于表6的規定,其組合間隙不得小于表8的規定。若不滿足表7的規定,應加裝保護間隙。 8.3.6 等電位作業人員在電位轉移前,應得到工作負責人的許可,并系好安全帶。轉移電位時,人體裸露部分與帶電體的距離不應小于表9的規定。 表9 轉移電位時人體裸露部分與帶電體的最小距離 電壓等級(kV) 35~63(66) 110~220 330~500 距 離(m) 0.2 0.3 0.4 8.3.7 等電位作業人員與地面作業人員傳遞工具和材料時,必須使用絕緣工具或絕緣繩索進行,其有效長度不得小于表5的規定。 8.3.8 沿導、地線上懸掛的軟、硬梯或飛車進入強電場的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8.3.8.1 在連接檔距的導、地線上掛梯(或飛車)時,其導、地線的截面不得小于: 鋼芯鋁絞線 120mm2; 銅 絞 線 70mm2; 鋼 絞 線 50mm2。 8.3.8.2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經驗算合格,并經廠(局)主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才能進行: a.在孤立檔距的導、地線上的作業; b.在有斷股的導、地線上的作業; c.在有銹蝕的地線上的作業; d.在其它型號導、地線上的作業; e.二人以上在導、地線上的作業。 8.3.8.3 在導、地線上懸掛梯子前,必須檢查本檔兩端桿塔處導、地線的緊固情況。掛梯載荷后,地線及人體對導線的最小間距應比表4中的數值增大0.5m,導線及人體對被跨越的電力線路、通信線路和其他建筑物的最小距離應比表4的安全距離增大1m。 8.3.8.4 在瓷橫擔線路上嚴禁掛梯作業,在轉動橫擔的線路上掛梯前應將橫擔固定。 8.3.9 等電位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嚴禁用酒精、汽油等易燃品擦拭帶電體及絕緣部分,防止起火。 8.4 帶電斷、接引線 8.4.1 帶電斷、接空載線路,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8.4.1.1 帶電斷接空載線路時,必須確認線路的終端開關[斷路器(開關)或隔離開關(刀閘)]確已斷開,接入線路側的變壓器、電壓互感器確已退出運行后,方可進行。 嚴禁帶負荷斷、接引線。 8.4.1.2 帶電斷、接空載線路時,作業人員應戴護目鏡,并應采取消弧措施。消弧工具的斷流能力應與被斷、接的空載線路電壓等級及電容電流相適應。如使用消弧繩,則其斷、接的空載線路的長度不應大于表10的規定,且作業人員與斷開點應保持4m以上的距離。 表10 使用消弧繩斷、接空載線路的最大長度 電壓等級(kV) 10 35 63(66) 110 220 長 度(km) 50 30 20 10 3 注:線路長度包括分支在內,但不包括電纜線路。 8.4.1.3 在查明線路確無接地、絕緣良好、線路上無人工作且相位確定無誤后,才可進行帶電斷、接引線。 8.4.1.4 帶電接引時未接通相的導線及帶電斷引時已斷開相的導線,將因感應而帶電。為防止電擊,應采取措施后才能觸及。 8.4.1.5 嚴禁同時接觸未接通的或已斷開的導線兩個斷頭,以防人體串入電路。 8.4.2 嚴禁用斷、接空載線路的方法使兩電源解列或并列。 8.4.3 帶電斷、接耦合電容器時,應將其信號、接地刀閘合上并應停用高頻保護。被斷開的電容器應立即對地放電。 8.4.4 帶電斷、接空載線路、耦合電容器、避雷器等設備時,應采取防止引流線擺動的措施。 8.5 帶電短接設備 8.5.1 用分流線短接斷路器、隔離開關等載流設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8.5.1.1 短接前一定要核對相位。 8.5.1.2 組裝分流線的導線處必須清除氧化層,且線夾接觸應牢固可靠。 8.5.1.3 35kV及以下設備使用的絕緣分流線的絕緣水平應符合表17的規定。 8.5.1.4 斷路器必須處于合閘位置,并取下跳閘回路熔斷器,鎖死跳閘機構后,方可短接。 8.5.1.5 分流線應支撐好,以防擺動造成接地或短路。 8.5.2 阻波器被短路前,嚴防等電位作業人員人體短接阻波器。 8.5.3 短接開關設備或阻波器的分流線截面和兩端線夾的截流容量,應滿足最大負荷電流的要求。 8.6 帶電水沖洗 表11 帶電水沖洗臨界鹽密值1) (僅適用于220kV及以下) 爬電比距2) (mm/kV) 發電廠及變電所支柱絕緣子 14.8~16(普通型) 20~31(防污型) 水電阻率 (Ω•cm) 1500 3000 10000 50000及以上 1500 3000 10000 50000及以上 臨界鹽密值 (mg/cm2) 0.02 0.04 0.08 0.12 0.08 0.12 0.16 0.2 爬電比距2) (mm/kV) 線路懸式絕緣子 14.8~16(普通型) 20~31(防污型) 水電阻率 (Ω•cm) 1500 3000 10000 50000及以上 1500 3000 10000 50000及以上 臨界鹽密值 (mg/cm2) 0.05 0.07 0.12 0.15 0.12 0.15 0.2 0.22 注:1)330kV及500kV等級的臨界鹽密值尚不成熟,暫不列入。 2)爬電比距指電力設備外絕緣的爬電距離與設備最高工作電壓之比。 8.6.1 帶電水沖洗一般應在良好天氣時進行。風力大于4級,氣溫低于-3℃,雨天、雪天、霧天及雷電天氣不宜進行。 8.6.2 帶電水沖洗作業前應掌握絕緣子的臟污情況,當鹽密值大于表11臨界鹽密值的規定,一般不宜進行水沖洗,否則,應增大水電阻率來補救。避雷器及密封不良的設備不宜進行帶電水沖洗。 8.6.3 帶電水沖洗用水的電阻率一般不低于1500Ω•cm。沖洗220kV變電設備時,水電阻率不應低于3000Ω•cm,并應符合表11的要求。每次沖洗前,都應用合格的水阻表測量水電阻率,應從水槍出口處取水樣進行測量。如用水車等容器盛水,每車水都應測量水電阻率。 8.6.4 以水柱為主絕緣的大、中、小型水沖(噴嘴直徑為3mm及以下者稱小水沖;直徑為4~8mm者稱中水沖;直徑為9mm及以上者稱大水沖),其水槍噴嘴與帶電體之間的水柱長度不得小于表12的規定。大、中型水槍噴嘴均應可靠接地。 表12 噴嘴與帶電體之間的水柱長度 噴嘴直徑(mm) 3及以下 4~8 9~12 13~18 電壓等級 (kV) 63(66)及以下 0.8 2 4 6 110 1.2 3 5 7 220 1.8 4 6 8 8.6.5 由水柱、絕緣桿、引水管(指有效絕緣部分)組成的小水沖工具,其組合絕緣應滿足如下要求: 8.6.5.1 在工作狀態下應能耐受表18規定的試驗電壓。 8.6.5.2 在最大工頻過電壓下流經操作人員人體的電流應不超過1mA,試驗時間不小于5min。 8.6.6 利用組合絕緣的小水沖工具進行沖洗時,沖洗工具嚴禁觸及帶電體。引水管的有效絕緣部分不得觸及接地體。 操作桿的使用及保管均按帶電作業工具的有關規定執行。 8.6.7 帶電沖洗前應注意調整好水泵壓強,使水柱射程遠且水流密集。當水壓不足時,不得將水槍對準被沖洗的帶電設備。沖洗用水泵應良好接地。 8.6.8 帶電水沖洗應注意選擇合適的沖洗方法。直徑較大的絕緣子宜采用雙槍跟蹤法或其它方法,并應防止被沖洗設備表面出現污水線。當被沖絕緣子未沖洗干凈時,水槍切勿強行離開,以免造成閃絡。 8.6.9 帶電水沖洗前要確知設備絕緣是否良好。有零值及低值的絕緣子及瓷質有裂紋時,一般不可沖洗。 8.6.10 沖洗懸垂絕緣子串、瓷橫擔、耐張絕緣子串時,應從導線側向橫擔側依次沖洗。沖洗支柱絕緣子及絕緣瓷套時,應從下向上沖洗。 8.6.11 沖洗絕緣子時,應注意風向,必須先沖下風側,后沖上風側;對于上、下層布置的絕緣子應先沖下層,后沖上層。還要注意沖洗角度,嚴防臨近絕緣子在濺射的水霧中發生閃絡。 8.7 帶電爆炸壓接 8.7.1 帶電爆炸壓接應使用工業8號紙殼火雷管。 8.7.2 為防止雷管在電場中自行起爆,引爆系統(包括雷管、導火索、拉火管)必須全部屏蔽。 引爆方式可采用地面引爆和等電位引爆。當采用等電位引爆時,應做到:引爆系統與導線連接牢固;安裝引爆系統時,作業人員應始終與導線保持等電位;導火索應有足夠的長度,以保證作業人員安全撤離。 8.7.3 易爆品爆炸會降低空氣絕緣。為保證安全,應遵守下列規定: 8.7.3.1 爆炸時,爆炸點對地及相間的安全距離應滿足表13的規定。 表13 爆炸點對地及相間的安全距離 電 壓 等 級 (kV) 63(66)及以下 110 220 330 500 距 離 (m) 2.0 2.5 3.0 3.5 5 8.7.3.2 如不能滿足表13的規定,可在藥包外包食鹽或聚胺脂泡沫塑料,以減小由于爆炸時造成的空氣絕緣的降低。 8.7.4 爆炸壓接時,所有工作人員均應撤到離爆炸點30m以外與雷管開口端反向的安全區。 8.7.5 爆炸壓接時,爆炸點距絕緣子、分流線、金屬承力工具、絕緣工具之間的距離應大于表14的規定,否則,應采取保護措施。 表14 爆炸點距離鄰近物的距離 鄰 近 物 承力工具及分流線 絕緣子 絕緣工具 距離(m) 0.4 0.6 1.0 8.7.6 若分裂導線間距小于0.4m,應設法加大距離或采取保護措施。 8.7.7 出現瞎炮時,應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的有關規定處理。爆炸壓接使用的易爆品、雷管、導火索、拉火管均為易燃、易爆物品,均應按上述規程的有關規定加以管理。 8.8 感應電壓防護 8.8.1 在220~500kV電壓等級的線路桿塔上及變電所構架上作業,應采取防靜電感應措施,例如,穿著靜電感應防護服等。 8.8.2 帶電更換架空地線或架設耦合地線時,應通過放線滑車可靠接地。 8.8.3 絕緣架空地線應視為帶電體,作業人員與絕緣架空地線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0.4m。如需在絕緣架空線上作業時,應用接地線將其可靠接地或采用等電位方式進行。 8.8.4 用絕緣繩索傳遞大件金屬物品(包括工具、材料等)時,桿塔或地面上作業人員應將金屬物品接地后再接觸,以防電擊。 8.9 高架絕緣斗臂車 8.9.1 使用前應認真檢查,并在預定位置空斗試操作一次,確認液壓傳動、回轉、升降、伸縮系統工作正常,操作靈活,制動裝置可靠,方可使用。 8.9.2 絕緣臂的有效絕緣長度應大于表15的規定,并應在其下端裝設泄漏電流監視裝置。 表15 絕緣臂的最小長度 電壓等級(kV) 10 35~63(66) 110 220 長 度(m) 1.0 1.5 2.0 3.0 8.9.3 絕緣臂下節的金屬部分,在仰起回轉過程中,對帶電體的距離應按表4的規定值增加0.5m。 工作中車體應良好接地。 8.9.4 絕緣斗用于10~35kV帶電作業時,其壁厚及層間絕緣水平應滿足表18耐受電壓的規定。 8.9.5 操作絕緣斗臂車人員應熟悉帶電作業的有關規定,并經專門培訓。在工作過程中不得離開操作臺,且斗臂車的發動機不得熄滅。 8.10 帶電氣吹清掃 8.10.1 用于氣吹的操作桿和出氣軟管,按表18相應電壓等級要求所做的耐壓試驗應合格,儲氣風包、出氣軟管及輔助罐等壓力容器應作水壓試驗(108N/cm2)。 8.10.2 噴嘴宜用硬質絕緣材料制成。若用金屬材料制作時,其長度不宜超過100mm,噴嘴內徑以3.5~6mm為宜。 8.10.3 用作輔料的鋸末,須經16~30目篩網篩選和干燥。裝入輔料罐前,應用2500V搖表測量其絕緣電阻應大于9000MΩ。 8.10.4 現場作業前,應認真檢查空氣壓縮機是否正常,風包安全網門是否動作可靠,風包內有余水時,應先放完??諝鈮嚎s機的排氣壓力以59~98N/cm2為宜。 8.10.5 帶電氣吹操作人員在工作中,必須戴護目鏡、口罩和防塵帽。 操作人員宜站在上風側位置作業,且須保持表4的安全距離。 8.10.6 在帶電氣吹作業時,作業人員應注意噴嘴不得垂直電瓷表面及定點氣吹,以免損壞電瓷和釉質表面層。 8.10.7 帶電氣吹清掃時,如遇噴嘴鋸末阻塞,應先減壓,再行消除障礙。 8.11 保護間隙 8.11.1 保護間隙的接地線應用多股軟銅線。其截面應滿足接地短路容量的要求,但最小不得小于25mm2。 8.11.2 圓弧形保護間隙的距離應按表16的規定進行整定。 表16 圓弧形保護間隙定值 電壓等級(kV) 220 330 間隙距離(m) 0.7~0.8 1.0~1.1 8.11.3 使用保護間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懸掛保護間隙前,應與調度聯系使用重合閘。 二、懸掛保護間隙應先將其與接地網可靠接地,再將保護間隙掛在導線上,并使其接觸良好。拆除的程序與其相反。 三、保護間隙應掛在相鄰桿塔的導線上,懸掛后,須派專人看襯,在有人畜通過的地區,還應增設圍欄。 四、裝、拆保護間隙的人員應穿全套屏蔽服。 8.12 帶電檢測絕緣子 8.12.1 使用火花間隙檢測器檢測絕緣子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檢測前,應對檢測器進行檢測,保證操作靈活,測量準確。 二、針式及少于3片的懸式絕緣子不得使用火花間隙檢測器進行檢測。 三、檢測35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絕緣子串時,當發現同一串中的零值絕緣子片數達到表17的規定,應立即停止檢測。 表17 一串中允許零值絕緣子片數 電壓等級(kV) 35 63(66) 110 220 330 500 絕緣子串片數 3 5 7 13 19 28 零值片數 1 2 3 5 4 6 如絕緣子串的總片數超過表17的規定時,零值絕緣子片數可相應增加。 四、應在干燥天氣進行。 8.13 低壓帶電 8.13.1 低壓帶電作業應設專人監護,使用有絕緣柄的工具。工作時,站在干燥的絕緣物上進行,并戴絕緣手套和安全帽。必須穿長袖衣工作,嚴禁使用銼刀、金屬尺和帶有金屬物的毛刷、毛撣等工具。 8.13.2 高低壓同桿架設,在低壓帶電線路上工作時,應先檢查與高壓線的距離,采取防止誤碰帶電高壓設備的措施。在低壓帶電導線未采取絕緣措施時,工作人員不得穿越。在帶電的低壓配電裝置上工作時,應采取防止相間短路和單相接地的絕緣隔離措施。 8.13.3 上桿前,應先分清火、地線,選好工具位置。斷開導線時,應先斷開火線,后斷開地線。搭接導線時,順序應相反。 人體不得同時接觸兩根線頭。 8.14 帶電作業工具的保管與試驗 8.14.1 帶電作業工具應置于通風良好,備有紅外線燈泡或去濕設施的清潔干燥的專用房間存放。 8.14.2 高架絕緣斗臂車的絕緣部分應有防潮保護罩,并應存放在通風、干燥的車庫內。 8.14.3 在運輸過程中,帶電絕緣工具應裝在專用工具袋、工具箱或專用工具車內,以防受潮和損傷。 8.14.4 不合格的帶電作業工具應及時檢修或報廢,不得繼續使用。 8.14.5 發現絕緣工具受潮或表面損傷、臟污時,應及時處理并經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8.14.6 使用工具前,應仔細檢查其是否損壞、變形、失靈。并使用2500V搖表或絕緣檢測儀進行分段絕緣檢測(電極寬2cm,極間寬2cm),阻值應不低于700MΩ。操作絕緣工具時應戴清潔、干燥的手套,并應阻止絕緣工具在使用中臟污和受潮。 8.14.7 帶電作業工具應設專人保管,登記造冊,并建立每件工具的試驗記錄。 8.14.8 帶電作業工具應定期進行電氣試驗及機械試驗,其試驗周期為: 電氣試驗:預防性試驗每年一次,檢查性試驗每年一次,兩次試驗間隔半年。 機械試驗:絕緣工具每年一次,金屬工具兩年一次。 8.14.9 絕緣工具電氣試驗項目及標準見表18。 操作沖擊耐壓試驗宜采用250/2500μs的標準波,以無一次擊穿、閃絡為合格。 工頻耐壓試驗以無擊穿、無閃絡及過熱為合格。 高壓電極應使用直徑不小于30mm的金屬管,被試品應垂直懸掛,接地極的對地距離為1.0~1.2m。接地極及接高壓的電極(無金屬時)處,以50mm寬金屬鉑纏繞。試品間距不小于500mm,單導線兩側均壓球直徑不小于200mm,均壓球距試品不小于1.5m。 試品應整根進行試驗,不得分段。 表18 絕緣工具的試驗項目及標準 額定電壓(kV) 試驗長度(m) 1min工頻 耐壓(kV) 5min工頻 耐壓(kV) 15次操作沖擊耐壓(kV) 出廠及 型式試驗 預防性 試驗 出廠及 型式試驗 預防性 試驗 出廠及 型式試驗 預防性 試驗 10 0.4 100 / / / / / 35 0.6 150 / / / / / 63 0.7 175 / / / / / 110 1.0 250 / / / / / 220 1.8 450 / / / / / 330 2.8 / 420 380 900 900 800 500 3.7 / 640 580 1175 1175 1050 8.14.10 絕緣工具的檢查性試驗條件是:將絕緣工具分成若干段進行工頻耐壓試驗,每300mm耐壓75kV,時間為1min,以無擊穿、閃絡及過熱為合格。 8.14.11 組合絕緣的水沖洗工具應在工作狀態下進行電氣試驗。除按表18的項目和標準試驗外(指220kV及以下電壓等級),還應增加工頻泄漏試驗,試驗電壓見表19。泄漏電流以不超過1mA為合格。試驗時間為5min。 表19 組合絕緣的水沖洗工具工頻泄漏試驗電壓值 額定電壓(kV) 10 35 63(66) 110 220 試驗電壓(kV) 15 46 80 110 220 試驗時的水電阻率為1500Ω•cm(適用于220kV及以下電壓等級)。 8.14.12 帶電作業工具的機械試驗標準: 靜荷重試驗:2.5倍允許工作負荷下持續5min,工具無變形及損傷者為合格。 動荷重試驗:1.5倍允許工作負荷下實際操作3次,工具靈活、輕便、無卡住現象。 8.14.13 屏蔽服衣褲最遠端點之間的電阻值均不得大于20Ω。 9 電力電纜工作 9.1 電力電纜停電工作應填用第一種工作票,不需停電的工作應填用第二種工作票。工作前,必須詳細核對電纜名稱標示牌是否與工作票所寫的符合,安全措施正確可靠后,方可開始工作。 9.2 挖掘電纜的工作應在有經驗的人員交代清楚后才能進行。挖到電纜保護板后,應由有經驗的人員在場指導,方可繼續進行。 挖掘電纜溝前,應做好防止交通事故的安全措施。在挖出的土堆起的斜坡上,不得放置工具、材料等雜物。溝邊應留有走道。 9.3 挖掘出的電纜或接頭盒的下面需挖空時,必須將其懸吊保護,懸吊電纜應每隔約1.0~1.5m吊一道。懸吊接頭盒應平放,不得使接頭受到拉力。 9.4 敷設電纜時,應有專人統一指揮。電纜走動時,嚴禁用手搬動滑輪,以防壓傷。移動電纜接頭盒一般應停電進行;如帶電移動時,應先調查該電纜的歷史記錄,由敷設電纜有經驗的人員,在專人統一指揮下,平正移動,防止絕緣損傷爆炸。 9.5 鋸電纜以前,必須與電纜圖紙核對是否相符,并確切證實電纜無電后,用接地的帶木柄的鐵釬釘入電纜芯后,方可工作。扶木柄的人應戴絕緣手套并站在絕緣墊上。 9.6 熬電纜膠工作應由專人看管,熬膠人員,應戴帆布手套及鞋蓋。攪拌或舀取溶化的電纜膠或焊錫時,必須使用先加熱的金屬棒或金屬勺子,防止落入水分而發生爆濺燙傷。 9.7 進電纜井前,應排除井內濁氣,在電纜井內工作應戴安全帽,并做好防火、防水及防止高空落物等措施,電纜井口應有專人看守。 9.8 提起水底電纜放在船上工作時,應使船體保持平衡。船上應具備足夠的救生圈,工作人員應穿救生衣。 9.9 制作環氧樹脂電纜頭和調配環氧樹脂工作過程中,應采取有效的防毒和防火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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